第五章D:反驳对自由意志最普遍的辩护

2025-04-26


基督教要义每日灵修

[2.5.16] 该隐的例证,证明罪人的败坏与无能创 4:1-10;约壹 3:12

09/22/



        反对者认为罪人有自由意志,乱引经文来作证据。熟悉圣经的基要真理的信徒,是不会受其搅扰的。反对者引用创世记的经文:“他必恋慕你,你却要制伏他”(创 4:7),将这节经文解释为:神应许该隐,罪的权势不会在他心中得胜,只要他愿意努力制伏它 ! 他们以此作为证据,说该隐有自由意志,自己有能力胜过罪。
        我们首先要指出:根据上下文,这里说到神斥责该隐对他兄弟邪恶的嫉妒。神在两方面斥责他:首先,该隐行得不好,骄傲地图谋不轨,为使自己比亚伯更蒙神悦纳,然而神唯独喜悦出于信心的义行;其次,他对神的祝福毫不感恩,变了脸色,并且不能容忍他的弟弟,尽管亚伯顺服在他兄长权力之下。
        如果创 4:7 的“他”是指“罪”的话,则神在这里所宣告的,若不是赐下应许,就是吩咐命令。若是命令,我们已充分证明:诫命本身并不证明人有能力遵守;若是应许,那么该隐后来杀害亚伯,犯了他应该要制伏的罪,这应许在哪里应验呢 ? 难道反对者要说这是此应许暗藏了条件,没有说出来吗 ? 就好像神说:“你若奋勇作战就必得胜”?但这样找藉口回避,是不能被接受的。因为若该隐应该要制伏的是“罪”,那这无疑是命令句,并非指我们能做的,乃是指我们应当作的,虽然罪人是没有能力作的。
        创 7:4 的正确解释,根据该隐犯罪的事实和上下文,是对照该隐与亚伯,该隐是长子本来是有尊荣的,却因自己犯罪行恶被罪制伏。这一点也不能证明该隐有自由意志与能力遵行诫命,反而证明罪人的堕落败坏,被劝戒却仍不悔改,死在罪中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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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5.17a] 得救完全不在乎罪人的定意与奔跑罗 9:15-16;多 3:4-5

09/23/



        反对者认为罪人有自由意志与能力,他们引用使徒保罗的话:“据此看来,这不在乎那定意的,也不在乎那奔跑的,只在乎发怜悯的神”(罗 9:16),曲解成“尽管人的意志和能力软弱,但藉助神的怜悯,人自己就能达到得救的结果”。如果他们留心思想保罗在此段经文所讨论的主题,就不会如此鲁莽地曲解这段经文。保罗乃是说:神祇是为他所拣选蒙怜悯的人预备救恩,而他没有拣选拯救的人,都将继续留在败坏和死亡状态中。
        保罗藉着法老王的例子,指出恶人的结局(罗 9:17),他也引用摩西的话,来见证神无条件拣选的必定结果:“我要怜悯谁,就怜悯谁”(罗 9:15;出 33:19)。他的结论是:“这不在乎那定意的,也不在乎那奔跑的,只在乎发怜悯的神”(罗 9:16)。若我们依照反对者的理解“人的意志和能力若只是软弱,以致不足够自己承担;人只需要恩典帮助,就可以自己带来得救的结果”,则保罗在这里的结论就文不对题了。我们当离弃这种诡辩 ! 因为得拯救的原因,根本不在乎那定意的人,也不在乎那奔跑的人。有人定意,有人奔跑,对于救恩而言,全然是补风捉影、徒劳无功。
        保罗的意思简单明了:没有任何定意和奔跑,能为我们预备得救之路。救恩完全是出于神的怜悯。保罗在写给提多的信中,就证明这点:“但到了神我们救主的恩慈,和他向人所施的慈爱显明的时候,他便救了我们;并非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,乃是照他的怜悯”(多 3:4-5)。那些人强辩:因保罗说“这不在乎那定意的,也不在乎那奔跑的”(罗 9:16),就表示他承认人有所定意的、有所奔跑的,人在得救上有所贡献。然而,若他们可以用如此荒谬的推理,则我们可以如法炮制说:因“保罗否认人能靠自己所行的善蒙神悦纳”,就证明人作了一些善,有所贡献。没有人会接受这样可笑的推论。若他们看到这样推论是荒谬的,则他们也应看出自己的推论也是荒谬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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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5.17b-18] 罪人需要救主,而非辩护律师传 7:29;林前 3:6-9

09/24/



        圣经说“这不在乎那定意的,也不在乎那奔跑的,只在乎发怜悯的神”(罗 9:16),如果要依照反对者的解释,其意思是指“要得到神的救恩,单单靠人定意或奔跑,是不足够的”,那么人们也可以反过来说“救恩不能单单靠神的怜悯,因为也需要人的定意和奔跑”。既然后者的辩论是荒谬的,所以正确结论是:“保罗这样说是因为:除非神先预备人心,赐给人善的意志,否则人就没有善的意志。这并非说人不应当定意和奔跑,乃是说神在人心里运行,使我们定意和奔跑”。
        也有些人同样无知,强解保罗的另一句话:“我们是与神同工的”(林前 3:9),曲解成“我们有自由意志与能力,与神合作而得救”。此处经文并非指重生得救,上下文显示是指“栽种、浇灌”的教牧事奉(林前 3:6-8)。无疑这里指的是牧者、传道人。此外,他们之所以被称为“同工”,并不是因为他们靠自己作出贡献,而是神赐给他们能力和恩赐之后,使他们成为可用的,神才使用他们的服事。
        反对者又搬出次经与伪经,来支持人有自由意志和能力。这些并非圣经正典,没有真正的权威。亚当在起初被造时,是有自由意志与择善能力,但是因犯罪堕落已失去了自由意志与能力。圣经传道书说“神造人原是正直,但他们寻出许多巧计”(传 7:29),人堕落后已经全然败坏,寻出许多诡诈巧计。不论是谁,如果教导人在自己里面寻找得救的能力,我们都当拒绝他的谬论,因他违背了圣经,而圣经是神的话,毫无错误。
        圣经明说:神造亚当时,赐给他正直的心,他堕落之后,因罪性情欲败坏邪恶,失丧了自由意志与能力,自取灭亡。人因自己的罪丧失了受造之时所领受的恩福,不能推卸责任给神。让我们都承认:罪人所需要的是拯救心灵的医生,并非想叫人脱罪的辩护律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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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5.19] 罪人在属灵的事上,完全死了约 5:25;弗 2:1-5

09/25/



        反对者认为罪人有自由意志与能力,就常使用“好撒玛利亚人”的比喻,说到罪人就好像“被强盗打得半死,被丢在路边的人一样”(路 10:30)。大多解经家都教导说:这过路客的遭遇,代表人类的堕落。因此反对者推论:人并未因罪和魔鬼的抢夺,而完全丧失了受造时的良善,因圣经说他只是被打个“半死”。“半死”表示他还有正直的理性与意志存留。
        首先,我们并不接受他们将此比喻过度的延伸,因为这“半死”的教导,并非主基督用此比喻的真正意思。比喻的寓意,应当在圣经清楚教导的范围内;更不能以比喻作为基础来建立新的教义。他们的谬论,违反了圣经清楚教导的“罪人全然的败坏”。圣经从未说到罪人是“半死的”,反而教导说:就属灵生命而言,人完全是死的。当保罗说到救赎时,说到我们以前是“死在过犯罪恶之中”(弗 2:1),并没有称信徒以前是“半死的”。“神既有丰富的怜悯,因他爱我们的大爱,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,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”(弗 2:4-5)。他并不是呼召半死的人接受基督的光照,而是呼召那已死的人(弗 5:14)。基督也亲口说:“时候将到……死人要听见神儿子的声音,听见的人就要活了”(约 5:25)。因此,反对者主张这幻想的“半死”寓意,来反对圣经如此众多明确的经文启示,是何等无耻。
        他们继续强词夺理,坚持罪人只是“半死”,因为罪人仍在活动。我们当如何回应 ? 他们说人是半死的,而推论人里面仍有健全的部分。罪人仍有思考理解力,然而他并不明白属灵的事;他仍有些道德观念,然而却自以为义;他仍然知道神的存在,对神仍有基本的概念,然而他却不理会神,也不荣耀神,也不感谢神(罗 1:19-23)。这样属血气的人,对属灵的事的确是“完全死的”。反对者所说的,只能证明罪人在属血气的事上,是有活动的。但是,这不能否定自古以来的正统信仰,众多神学家共同的教导:当人犯罪堕落之后,属灵的恩赐已荡然无存;心思意念已经全然败坏。
        “罪人全然的败坏,没有自由意志与能力靠自己得救”,这是无可置疑、反驳不倒的真理。人心已全然远离神的义,人一切的思想、欲望和行为都被罪恶所污染,是不虔不义、败坏污秽。换言之,人心被罪的毒素渗透,所散发的一切都是可憎的恶臭。即使有些人外表看似行事善良,他们的内心充满虚伪和诡诈,被内在的邪恶捆绑,没有真实的良善(可 10:18;罗 3:10-12)。罪人根本无法自救,唯独主基督才能拯救我们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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