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章B:道德律的解释(十诫)

2025-04-26


基督教要义每日灵修

[2.8.6a] 律法是从神而来,人应该完全顺服 太 22:37-40;罗 7:12-14

11/02/



        我们根据圣经来查考与解释律法之后,就会更清楚认识律法的功用与目的,更能因律法得益。首先,我们必须对律法有整体的了解。律法不仅要求人外在,要过正直的生活,也要求人内在,要有属灵的义。虽没人会否认这点,但却很少人留意律法同时看重外在行为与内在心思。原因是世人只关心社会上约定俗成的法律习惯,不理会颁布律法的神,所以他们未认清律法的本源来自神,律法的本质是公义、圣洁、良善,是属灵的(罗 7:12,14),是由神的属性决定的。
        世上君王或政府颁布禁止淫乱、谋杀、偷窃的律法,我们知道,人若只有犯罪的意念企图,是不会被法官定罪的。因为世间立法者的权限仅止于此,他们无法鉴察人心,除非人做出实际的罪行,否则就不算违反律法。然而上帝是无所不在、无所不知、无所不能的,他鉴察人心肺腑,看重内心的纯洁,而非只是外表的行为。所以,神颁布律法禁止淫乱、谋杀、偷窃时,他禁止的包括淫念、愤怒、恨恶、贪恋、诡诈等。既然神是属灵的立法者,所以他最看重的是灵魂心态而非身体行为。罪人心中的愤怒和恨恶就是属灵上的谋杀,贪恋就是偷窃,淫念就是淫乱(太 5:21-32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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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6b] 律法是属灵的 太 22:37-40 ; 罗 7:14

11/03/



        也许有人辩说:君王与政府设立的法律,也有在乎动机和企图的,看重人是不是蓄意而行,如果是意外发生的,则量刑较轻。然而这只针对产生犯罪行为的动机和意图。人的法律只能从外在证据来判定某一罪行的意图,如证据不足,就不能起诉。关键在于法官无法察究人心的意念。罪人心怀恶念,显露杀机,只要他控制自己不动手犯罪,人的法律就奈他莫何。
        然而属天的律法是为人的心灵而颁布的,所以人的心灵必须先被鉴察约束,人才能遵行律法。一般人虽然尽其所能掩饰自己对律法的恨恶,却在某种程度上控制自己的眼、脚、手、以及其他肢体,表面上伪装遵守律法,其实他们内心却是悖逆,一点也不愿顺服律法。他们认为只要在人面前掩饰自己,就不算犯罪,然而他们在神面前已经公然犯罪了。当他们听到:“不可杀人、不可奸淫、不可偷盗”时,他们认为自己很不错,因为他们没有拿刀杀人,也没有与妓女行淫,更没有偷窃别人的财物。然而,他们却口吐威吓凶杀的话,欲火中烧看色情图片,贪恋别人的财物,并渴望据为己有。如此,他们违背了律法的真正要求。这些愚昧岂不是因他们不理会立法者,而一意孤行自以为义吗 ?
        保罗直接指出真相,说:“律法是属乎灵的”(罗 7:14)。所以,律法不仅要求灵魂、心思、意志的遵行,也要求我们离弃一切肉体的污秽,活出圣洁,尽心尽性尽意尽力来爱主我们的神,这是律法与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(太 22:37-40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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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7] 基督重新教导律法的真义 太 5:17-20

11/04/



        我们解释律法的真义在于鉴察人的内心,并非提出新的解释,而是效法主基督,他在“山上宝训”解释了律法的真义。文士法利赛人根据古人遗传,误导百姓说:只要外在行为没有违背律法,就算遵守律法。主基督斥责这极端危险的谬论,他说: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,就是犯奸淫(5:28);凡恨他弟兄的,就是杀人的(参考约壹 3:15),甚至在心中向弟兄动怒的人,也“难免受审判”;凡骂弟兄的,“难免公会的审断”;凡咒诅人的“难免地狱的火”(太 5:21-22)。
        那些没有认清这些教导的人,揣测幻想主基督是新约的摩西,在福音时代颁布新的律法,为要补充摩西律法的不足。因此,我们常听到有人说:福音时代的律法是完美的,远超过旧约的律法。其实这种说法在许多方面,是大错特错、极为有害 ! 当我们仔细查考摩西的律法后,就会明白此错谬观点大大地羞辱神的律法。这种看法暗示旧约先祖们的圣洁生活,只是外表敬虔、是虚假的,也误导我们以为旧约律法是有缺陷的、不够完美,引诱我们离弃这全备的义的准则。
        我们要反驳这谬论,指出问题症结在于:他们误以为基督认为旧约律法不足不够,加添了自己的教训。其实他只是重新教导旧约律法的真义。因为文士法和利赛人所曲解的律法,是用他们的酵玷污的律法(太 16:6,11),主基督洁净了与恢复了律法的真义,他来实现旧约律法,不是废掉,乃是成全(太 5:17-18)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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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8] 正确解释律法的总原则 提后 2:15

11/05/



        明白“律法的真义在于鉴察人的内心”之后,其次要认识“律法正面吩咐和反面禁令的范围,涵义总是比字句所说的更广”。我们应当根据此原则来解释律法,且要小心谨慎,免得任意强解。因为乱解会使人轻视律法的权威,使人因无法明白律法而失望。我们必须尽全力采取正确解释律法的方法,来引领我们明白神的旨意。首先,当我们超过经文字句意义来解释,必须知道底线何在,以免我们擅自为律法加添个人的私见,而无法按正意来解释立法者的圣洁本意(提后 2:15)。
        诫命的涵义超过其字面之意,所以若将律法的解释局限于字面,则难免成为笑柄。忠实解释律法的正意,会超越字面的意思。然而除非有总原则可依循,否则难以掌握超越的范围程度。最好的原则乃是注意诫命的宗旨,也就是神颁布某一诫命的目的为何。例如,有些诫命是吩咐所当行的,有些是禁令,不可行的。当我们查考神颁布该诫命的目的,就能明白每一诫命都有正反两层面:正面吩咐所当行的,也包含反面所禁止行的;反面的禁令是不可行的,也包含正面所当行的。
        例如第五诫命(出 20:12;申 5:16),神的目的是要我们尊荣在上的长辈,就是他吩咐我们要尊荣的人。其实质意义是:我们尊荣神赏赐高位的长辈,这是正确和讨神喜悦的,并且神憎恶那些藐视长辈、侮慢长辈的人。例如第一诫命,目的要我们唯独敬拜神(出 20:2-3;申 6:4-5)。所以这诫命的意义就是真实的敬拜,即唯独敬拜神、讨神喜悦,并且神憎恶的是不敬虔。
        在每条诫命中,我们必须考虑其核心主旨是什么,然后查考神颁布此诫命的目的,直到我们明白在此诫命上显示何为神所喜悦、何为他所憎恶的。最后,我们必须理解每一诫命所包含的两层面:所吩咐的和所禁止的。若神吩咐(即喜悦)这事,则神禁止(不喜悦)相反之事;若他禁止(不喜悦)那事,则相反之事就是他所吩咐(讨他喜悦)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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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9-10] 诫命是正面的吩咐和反面的禁止,用词严明使我们恨恶罪 太 23:23-24

11/06/



        当神吩咐行善时,神所禁止的就是与之相反的恶,这是人人承认不证自明的。当神禁止某种恶行时,与之相反的善就是神所吩咐的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常言道:谴责邪恶,就是鼓励道德。一般人对此句格言的理解,不足以表达我们所说的。因为当人谈到与邪恶相反的善时,通常是指不作此恶之意。但我们主张:善不仅在乎人不犯所禁止的恶,也包括去行与此恶相反的职责、积极的善行(太 23:23-24)。
        例如,当神吩咐“不可杀人”时,一般人的理解是:神禁止我们伤害人或有伤害人的意图。但是不仅如此,这诫命也包括我们要尽一切所能保护邻舍的生命。理由在于:神禁止我们伤害弟兄,是要我们关爱与宝贵对方的生命。所以,当神禁止我们伤害人时,同时也吩咐我们尽爱的一切本分,来保护邻舍的性命。总而言之,神颁布诫命在所吩咐或所禁止我们的事上,向我们显明其中心目的与两面关联。
        神为何只颁布诫命的一半(正面吩咐或负面禁止),并藉此暗示另一半,而不直接表明全部意义呢 ? 因为我们的肉体罪性,总是设法减低自己犯罪的严重性,除非是很明显的罪无法隐瞒,否则总是寻找自以为是的藉口来遮掩。所以,神的诫命指出每一种罪的最丑陋和最凶恶的例证,使我们在听到时,心里更加深刻的憎恶这罪。在我们衡量自己的罪恶时,时常被欺骗蒙蔽,以为隐而未现的罪比较不邪恶。神除掉我们这幻想的方式,就是藉着指出各种罪的最高峰,来表明该项罪的全面领域,严明指出该罪的邪恶是以不同程度表达。
        例如:我们提到“愤怒”和“仇恨”时,对一般人而言,并不认为这些名称是罪大恶极。然而当这些罪在“杀人”的名称之下被禁止时,我们就更能明白这些罪在神面前,是何等的可憎。因为神将这些罪放在与恐怖的“杀人”同一类。如此,我们依照神审判的标准,就能更准确地认清:我们以前以为轻微的过犯,其实是十分严重的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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