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章E:道德律的解释(十诫)

2025-04-26


基督教要义每日灵修

[2.8.21] “爱我守我诫命的,我必向他们发慈爱,直到千代” 申 5:10;箴 20: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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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神应许爱他守他诫命的,他要向他们施怜悯直到千代(申 5:10;出 20:6)。圣经也多次说到此应许,这是对神子民(教会)所立的圣约中的要项:“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,坚立我的约”(创 17:7)。关于此点,所罗门也说:“行为纯正的义人,他的子孙是有福的”(箴 20:7)。这不仅是论到义人在家中敬虔教育儿女(其重要性的确是不可忽视的),也是出于圣约所应许的恩福之结果,即神的恩典在义人的家中永远长存。
        这对信徒是何等的安慰,对恶人却是恐惧战兢。因为在人死后,神如此记念此人所行的义或恶,他的恩福临及义人的后裔,他的咒诅临到恶人的后裔。更何况人们在世的时候呢 ! 虽然恶人的后裔有时悔改认罪,信徒的后裔有时离弃神,然而这与此应许并无冲突。在此,颁布此律法的神并非设立一成不变的规章,与他的主权拣选相违背。此诫命的目的,为了让义人得安慰、让罪人担忧,此警告虽然有时未立即生效,但不会归于徒然。
        神使某些恶人受到今世的刑罚,足以证明神对罪恶的忿怒,也证明所有恶人最终都将遭受未来的审判。虽然许多恶人临死前尚未遭到刑罚,最终都必遭报(诗 73:1-20)。反之,当神赐福给某一位义人的儿子,以怜悯恩慈眷顾他,这就证明神对忠诚敬拜他之人,恒久施恩永不断绝。另一方面,神在某一位儿女身上追讨父罪,他教导我们:所有的恶人因自己的罪孽将来必受审判。此必然性,是此诫命最主要的教导。此外,神强调咒诅临到恶人不过三四代,然而他的慈爱直到千代,这显明了他的怜悯何等丰富,他的慈爱何等长阔高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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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22] 第三诫命总论“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” 申 5: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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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这条诫命的目的是:神定意要我们尊他庄严的名为圣。总之,是不要我们僭妄或亵渎地滥用神的名。这诫命不但禁止我们妄称他的名,也吩咐我们要尽力谨慎,以敬畏之心尊荣他的名。因此在我们的思想或言语中,无论是说或想到有关神和他的奥秘时,应当存全然敬畏之心。在思想他的作为时,我们的意念不可有丝毫不敬之意。
        我们必须小心遵守以下三项事:第一,无论我们的心思意念和言语,都当敬畏神为至高,尊崇他的圣名,也当荣耀神的伟大。第二,我们不应该轻率强解或滥用神的圣言和敬虔的奥秘,无论是为了我们自己的雄心、贪心或娱乐。正因其上带有神圣尊严的印记,我们更应当尊荣与珍视之。第三,我们不应羞辱和藐视神的作为,像那些可恶可悲的人所作的。我们必须大声颂赞神一切作为,赞美神的智慧公义和美善。这就是尊神的名为圣之意。
        若不如此,我们就是虚妄邪恶的滥用并玷污神之名。因为,这是没有按照神所定意分别为圣的目的,来使用他的圣名。遑论其他更糟的情形,这已亏欠了神圣名的尊严,也就因此渐渐被人所轻慢。急促妄用神的圣名已是极为邪恶,然而更邪恶的是将神的名用在可憎之事,例如行邪术迷信、恐怖咒诅、妄为赶鬼、以及其他不敬的邪恶上。
        第三诫命主要是指:妄用神的圣名起誓,乃是滥用神的圣名最可恶之事。这诫命禁止我们亵渎神的圣名(申 5:11)。此诫命吩咐我们的是:关乎对神的敬拜与尊敬他的圣名,而非人与人相互应遵守的义务,例如不可起假誓。因为定罪妄作见证的和危害社会之恶行,是在十诫的第二部分(第九诫命)。假如第三诫命是关于不可起誓作假见证(爱人如己的责任),则是多余重复。十诫律法的分类为两部分,不是没有意义的。因此,神在此第三诫命中确证自己的权柄,维护自己神圣之名,而非教导人与人互相应遵守的义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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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23] 起誓是求告神作证 耶 12:16;林前 4:5

11/21/



        首先我们要说明什么是“起誓”。起誓是求神作证,以证明我们所宣称的属实。那些咒诅性的起誓显然是侮辱神的,不配与起誓相提并论。圣经多处经文显示:正当的起誓是一种对神的敬拜。例如先知以赛亚的预言,论到亚述人和埃及人蒙召与以色列人立约:“当那日埃及地将有五城的人说迦南的方言,又指着万军之耶和华起誓”(赛 19:18)。这是指他们奉主耶和华的名起誓,是表白他们悔改之后的信仰。
        以赛亚又说到神国度的扩张:“在地上为自己求福的,必凭真实的上帝求福;在地上起誓的,必指真实的上帝起誓”(赛 65:16)。耶利米说:“他们若慇勤学习我百姓的道,指着我的名起誓说,我指着永生的神起誓,正如他们从前教我百姓指着巴力起誓,他们就必建立在我百姓中间”(耶 12:16)。我们求告他的名为我们作证,即是见证我们所信仰的神。我们藉此承认神是永恒不改变的真理。我们求告他的圣名,因为他不仅是万有之上真理的最佳见证,更是真理的唯一护卫者。他能将隐藏的事显明,并鉴察人心(林前 4:5)。当人的见证不被采信时,我们求告神作为我们的见证,特别是隐藏在良心中的事,只有神能作证。
        为这缘故,神极为忿恨那些奉假神起誓之人,并证明他们是公然地叛逆神。“你的儿女离弃我,又指着那不是神的起誓”(耶 5:7)。神宣称这样的人将受到惩罚,这足以证明此罪恶是何等的严重:“我也必剪除……那敬拜耶和华指着他起誓,又指着玛勒堪起誓的”(番 1:4-5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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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24] 起假誓玷污神的名 利 19:12;约 9:24

11/22/



        我们知道神定意要我们在起誓时,尊他的名为圣,我们就当特别谨慎,免得我们的誓言不但没有敬拜神,反而轻慢、侮辱、贬低他圣名。若有人以他的圣名起假誓,是极大的侮辱,所以律法称之为“亵渎”(利 19:12)。若神的真理被诋毁了,神所存留的还有什么呢 ? 他也将不再是神了。然而当人奉他的圣名起假誓,这就是使用他的名作虚伪的见证,使他的真理被诋毁了。
        所以当约书亚要亚干认罪时,劝他说:“我儿,我劝你将荣耀归给耶和华以色列的神”(书 7:19)。这即是说当人以神的名起假誓,极度玷污神的名。这也不足为奇,因为当人起假誓时,就是以虚假对待神的圣名,就是亏缺神的荣耀,玷污神的圣名。约翰福音中所记载的法利赛人所说的,可作为例证(约 9:24),他们所说的,就是犹太人召唤证人来作证时所惯用的。
        圣经所用的起誓表达方式,警告我们小心:“我指着永生的耶和起誓”;“愿神重重的降罚与我”;“我呼吁神给我的心作见证”(撒上 14:39,44;撒下 3:9;王下 6:31;罗 1:9;林后 1:23)。这些都是表明:当我们起誓求神为我们所说的作证时,即求神鉴察我们的话,若我们说谎,则求神报应惩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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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25] 随意乱起誓,是妄称神的圣名 出 23:13;来 6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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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即使所起的誓言是真的,却是不必要的起誓,仍是轻慢神的名,因这就是妄称神的名。仅仅禁戒不起假誓是不够的,除非我们同时记住,神许可和设立起誓不是为了人的私欲或喜好,乃是为了必须的时候。所以,若是为非必要的事情起誓,则是不合法的。除非是为了敬虔信仰与爱的必要见证(例如就任圣职或公职,法庭作证或婚约的誓言),否则就没有必要起誓。
        今日人们肆无忌惮发誓的罪行,已习以为常,以致不认为这是罪,这更是无法宽容的。这在神的审判台前,必不视之为小罪 ! 人在闲谈中随便地亵渎神的名,这种僭妄的罪既然行之已久,未受到惩罚,所以人们也不认为这是罪恶。但神的诫命永不更改,神的警告仍旧确立,将来必要报应这样的人。“神必不以他为无罪”,他宣告必以特别的刑罚,严惩那些妄称主名的人。

        人们在另一方面也违背此诫命,就是以神的仆人当作神,以他们的名取代神的名来起誓,这也是邪恶的,因为这是将神当得的荣耀归给人。所以,神特别吩咐我们以他自己的名起誓(申 6:13),并特别禁止我们以假神的名起誓(出 23:13)。使徒也证实这一点:“人都是指着比自己大的起誓,然而因为神没有比自己更大的,可以指着起誓,就指着自己起誓”(来 6:13,16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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