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督教要义每日灵修
[2.8.56] 将“诫命”变成“劝告”? 箴 25:21;来 10:30
12/27/
“不可报仇;当爱你的仇敌”这诫命,从前颁布给所有的犹太人,后来普遍传给所有的基督徒。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将这些诫命改变为“劝告”,要我们自由决定听从或不听从。这是何等愚昧,甚至邪恶 ! 而且,他们还将这些所谓“劝告”作为特别要求,强加在修道士身上作为功德;因为修道士志愿遵守这些“劝告”为“诫命”,就比普通的基督徒更有义行善工。经院哲学家将这些诫命当作“劝告”,其原因是他们认为对于在恩典之下的基督徒而言,这些诫命过于困难沉重。
他们竟敢废除“我们当爱人如己”的诫命,这是神永恒的律法!律书中是否有任何地方说到这样的分别待遇呢 ? 正好相反,律法岂不是严格的吩咐我们要爱仇敌吗 ?“你的仇敌若饿了,就给他饭吃(箴 25:21);“若遇见你仇敌的牛或驴迷失了路,总要牵回来交给他;若看见恨你人的驴压卧在重驮之下,不可走开,要和驴主一同抬开重驮”(出 23:4–5)? 这些诫命是怎样吩咐我们 ? 我们当为仇敌的缘故善待他的牲口,我们岂不更应当善待那人吗 ? 主的话语“伸冤在我,我必报应”(来 10:30;申 32:35),难道这不是永恒不变的么 ? 圣经在别处更清楚的表白:“不可报仇,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,却要爱人如己”(利 19:18)。
这些经院哲学家,若不敢将这些诫命从律法中废除,就必须承认神是赐下律法的主,亲自颁布这些诫命;所以,他们也不可错误表达神祇是提出“劝告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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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57a] 爱仇敌是真实的诫命 太 5:44-47;罗 13:9
12/28/
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对于律法妄加曲解,将诫命变为劝告,例如“要爱你们的仇敌,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。恨你们的要待他好;咒诅你们的,要为他祝福;凌辱你们的,要为他祷告。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”(太 5:44-45;路 6:27-28),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?他们竟敢藐视圣经的诫命,将之解释为“劝告”而已,实在荒唐。自古以来,有谁不知此段经文所说的,清楚显示这是命令,不是劝告!
他们认为此段经文不是给我们信徒的诫命,因为根据他们的观点,惟有修道士才是天父的儿子,只有他们才敢称神为父。他们将信徒从天父儿子的名单中除去,还有什么留给我们呢?这样,教会将变为什么 ? 根据他们同样的推论,教会将被贬低为外邦人和税吏。因为基督说:“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,有什么赏赐呢 ? 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吗 ?”(太 5:46-47;路 6:32;太 18:17)。即使他们仍留给我们一个基督徒的空头衔,却将天父儿子的名分从我们手中夺去,那真是何等可悲阿!
律法明显是诫命,不是劝告。诫命是清楚的吩咐:当主禁止我们犯奸淫时,他不但禁止我们与友人的妻行淫,也同样禁止我们与敌人的妻行淫。当他禁止偷窃时,他禁止一切偷窃,不管是朋友和仇敌的财物。保罗将这两条诫命“不可偷盗”与“不可奸淫”关连在“爱”的诫命里。事实上,他教导说:这两条诫命包括在“爱人如己”诫命中(罗 13:9)。除非保罗错误地解释律法,否则这必然是真实诫命,要我们爱人,爱仇敌如爱朋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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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57b] 我们靠主恩典,来遵行“爱仇敌”的诫命 耶 31:33 ;路 6:27-28
12/29/
“爱仇敌”是神的儿女一同要遵行的诫命。那些肆无忌惮的经院哲学家,将此诫命改变为对信徒的劝告,妄想挣脱神儿女的基本职责,就证明他们是撒但的儿女。他们传扬这教义,不是出于愚昧,就是出于无耻。早期教会的教父,都一致宣告“爱仇敌”是实在的诫命。甚至在中世纪早期的教皇也坚持肯定此点,认为此诫命是无可争议的。这些经院哲学家在这事上争辩,是何等愚昧 !
他们说“爱仇敌”对一般基督徒,是无法承担的重担 ! 仿佛还有任何诫命比“尽心、尽性、尽意、尽力爱神”还更困难 ! 对比这爱神的诫命,任何诫命都应该是易于遵守的,不论是爱仇敌,或是从心中除掉一切报复的念头。一切的诫命对于软弱的我们而言,都是难以遵守的,即使是诫命中微小的细节(太 5:18;路 16:17)。我们在主里面,靠主恩典才有能力遵行诫命。求主赐给我们力量来遵行他所命令的,愿主按他旨意来命令我们。
基督徒在恩典之下,并非意味我们在律法之外放荡不受约束,乃是表明连接在基督里。我们藉着基督的恩典,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,并且他的灵将律法刻在我们心里(耶 31:33)。保罗所以称恩典为“律”,并非指恩典是狭义的律法,而是在与神的律法作类比,说明恩典的定律与大能(罗 8:2)。这些经院哲学家假借“律法”此词,作哲学空谈,毫无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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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58] 区分“可赦的罪”和“致死的罪”是虚构的! 罗 6:23;雅 1:13-14
12/30/
天主教经院哲学家称某些罪是“可赦之罪”,用来指称隐藏的不虔不义(违背十诫的前四诫)或直接触犯第十诫“不可贪恋”。他们对这类“可赦之罪”的定义是:邪恶的欲望,不是蓄意认同,没有长久留在心中。他们认为“恶欲”是小罪,与“致死的罪”不同。但我们说:恶欲是不可能偷偷引进入心,除非是因人心缺乏律法所要求的良善正直。
律法禁戒我们“不可有别神。”当人心被“不信”的诡计所诱惑堕落时,就开始四处寻找假神;当人心受恶欲的侵袭,要其转向别处寻求祝福时,这些恶欲冲动是从何而来?岂不是心灵有空虚之处,给予这些试探有可乘之机?长话短说,诫命吩咐我们要“尽心、尽性、尽意、尽力的爱神”,除非我们全心全意来专心爱神,否则我们已经离弃了律法所要求的顺服。当仇敌在我们的良心里兴风作浪,攻击神的国度并阻碍神的旨意时,这就显明我们的心已摇动偏离,开始背叛神的主权治理。
在第十诫命“不可贪恋”的阐释中,已经证明了以上所述。有恶欲侵袭刺入我们的心吗 ? 我们就已犯了贪恋之罪,结果就成为违反律法的罪人。因为主不仅禁止我们起意图谋有损于他人的事,甚至也禁止我们容许贪恋在心中点燃焚烧。凡是违犯诫命的不论大小,都必招致神的咒诅刑罚。所以,即使是稍存贪恋之心,也难逃死亡的刑罚。
我们不可以诡诈的天平,随己意选择某些罪来衡量(忽略其他的罪),也不可自作主张判断“这罪重,那罪轻”。要按照神公义的天平,就是以“圣经”作为判断的标准,衡量罪的轻重。其实不是我们判断,乃是承认主已经判定的。对于此所谓“可赦之罪(小罪)与致死的罪(大罪)”的区分,圣经怎样说呢?保罗说“罪的工价乃是死”(罗 6:23),大罪与小罪的结局都是死;这显示他根本不承认有此区分。此区分是可憎恶的,因为轻忽了任何罪都是严重的。我们的本性是倾向掩饰自己的罪,所以决不可以此虚伪区分,来麻醉我们迟钝的良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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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.8.59] 每一个罪都是“致死的罪”!
12/31/
那些擅自区分“可赦的罪”与“致死的罪”的人,但愿他们思考基督说的话:“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,又教训人这样作,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”(太 5:19)! 他们胆敢如此减轻违背律法的罪,妄想这些罪是不致于死的罪,难道他们不正是主所斥责的人吗 ? 其实他们不应当只注意律法所吩咐的,也应当注意吩咐律法的神。因为在最小的过犯上违背神所颁布的律法,就是忽视神的权柄,置之不理。难道他们将违犯神威严的事,当作是小事吗 ?
既然神在律法中已显明他的旨意,则凡违背律法都是神所厌恶的。难道他们幻想神的震怒是如此软弱,以致死亡刑罚不会立即临到吗 ? 神已清楚的宣告罪的结局,如果他们肯留心听从他的声音,就不会以自己无理的诡计蒙蔽清晰的真理。神说:“犯罪的他必死亡”(结 18:4,20);还有上述所引用的经文:“罪的工价乃是死”(罗 6:23)。
他们承认“贪恋”是罪,因为他们无法否认;但是他们却争辩说:贪恋并非“致死的罪”。因为他们向来深深沉醉于自己的愚昧,希望他们至少开始学习智慧。然而他们若仍执迷不悟争吵不休,我们只有不理会他们。神的儿女都当坚持“所有的罪都是致死的”。因为罪就是违抗神的旨意,必然招惹神的震怒,并且罪是违背律法,神的审判刑罚已经宣告,毫无例外。我们圣徒的罪是可赦免的,这并非因为我们是圣徒,乃是因为我们从神的怜悯而得赦免(约壹 1:9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