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H:经院哲学家们对悔改的谬论与纯正的福音截然不同;论认罪和 赎罪

2025-04-28


基督教要义每日灵修
[3.4.36] 箴16:6;彼前4:8 善行绝非刑罚的补赎
08/10/
       但以理劝尼布甲尼撒王以施行公义断绝罪过,以怜悯穷人除掉罪孽(但4:27),不表示王公义怜悯能挽回神的忿怒,补赎自己罪债刑罚。因除了基督的血,绝无别的赎价!当但以理劝王说“断绝罪过,除掉罪恶”,他是指王得罪人的方面,并非王得罪神的方面。他等于是说: “王啊,你施行暴政统治、压迫谦卑人、剥夺贫穷人、苛刻不义对待你的百姓;如今你当以怜悯和公义取代你的恶行、断绝暴政与压迫”。
        所罗门也说:“爱能遮掩一切过错”,不是在神面前,而是在人面前。所罗门以他惯用方式,将恨恶产生的罪行与爱所结的果子作对照:“恨能挑起争端;爱能遮掩一切过错。”(箴10:12)。他是指那些彼此相恨的人,互相撕咬、掠夺、责骂、伤害,在每件事上挑错;然而彼此相爱的人,互相遮盖、不计较、宽恕许多事。这并非说这人包庇那人的过错,而是宽恕这些过错,并以劝诫来纠正他们;而不是以责骂来惹动更多过错。彼得也引用相同意义的经文来解释(彼前4:8),因为若不按此正意解释,就是曲解圣经。
        当所罗门教导“因怜悯诚实,罪孽得赎”(箴16:6)时,他并非指藉着怜悯诚实的行为,在神的眼前补了罪,神的义怒被挽回,而免除了原本要对罪人施加的刑罚。圣经的教导是,神表明将怜悯那些离弃过去恶行、在敬虔和真理中归向他的人。所罗门是指:当我们停止犯罪 时,神就不再发怒,也不再刑罚我们。他并非指罪蒙赦免的原因,而是指真悔改归正的生活模式。就如众先知常斥责假冒为善的人,因他们企图以虚假仪式取代神要求的悔改;反而,神喜悦正直和履行爱心之人。
        同样,希伯来书作者称赞行善和捐输的事,提醒我们这样的祭是神所喜悦的(来13:16)。基督斥责法利赛人,因他们只注重洗净杯盘的外面,却忽略内心的清洁;他吩咐他们施舍给人,使凡物都洁净(路11:39-41;太23:25),他绝对不是劝他们为自己补罪。而他只是教导何为神所要的洁净。



基督教要义每日灵修
[3.4.37] 路7:36-50 爱主是蒙赦免的结果,并非原因
08/11/
       路加福音7:36-50中,主耶稣讲的“开恩免债”比喻,说到得恩免多的人,对主人的爱更多。任何明理之人在读过此比喻后,都不会同意天主教以此来支持“罪人自己补罪”的谬论。经文中说到法利赛人心里想:主根本不知道他所接纳的这妇人是谁。因他以为,只要基督知道她是怎样的罪人,就不会接纳她。他也以此推断,基督若受蒙蔽到此地 步,则必不是先知。
        基督为了显明她不是罪人,因为他已经赦免其罪,就讲解这比喻:“一个债主,有两个人欠他的债;一个欠五十两银子,一个欠五百两银子……债主就开恩免了他们两个人的债。这两个人哪一个更爱他呢?”那法利赛人回答说:“我想是那多得恩免的人”。主说:“她许多的罪都赦免了,因为她的爱多”(路7:41-43,47)。
        基督在此所说的,并非将妇人的爱作为她蒙赦罪的原因,乃是作为她已蒙赦罪的证据。因为基督所说的,乃是根据“那妇人”与“那被免了五百两银子债务的人”的对照。主并没有说,这欠债的人蒙赦免,因他的爱多;反而乃是说,他的爱多,是因他所欠的多(五百两银子)蒙了赦免。因此,我们应当这样应用这对比:你以为这妇人是罪人,但你应当认出她并不是,因她的罪已蒙赦免。她的爱(她藉此感谢基督的恩典),应当使你确信她的罪已蒙赦免。
        这是根据结果来追溯原因的论证,以后来的事实证据来证明已经发生的事。基督清楚见证她是如何得蒙赦罪:“你的信救了你”(路7:50)。因此,我们是藉着“信”得着赦免;我们是藉着“爱”来向主献上感谢,见证主的恩慈。




基督教要义每日灵修
[3.4.38-39] 太12:34;23:13-15 天主教“补罪论”腐化早期教父之教训
08/12/
       早期教会神学家对认罪补罪的解释无足轻重。因几乎所有留传至今的神学著作,在这方面的解释若非错误,就是过于草率。然而,他们尚不至于像天主教中世纪创新的“补罪论”,之如此鲁莽愚昧。屈梭多模说:“人在哪里切求神的怜悯,神就在那里不究察人的罪;人在哪里恳求怜悯,神就在那里不施行审判;人在哪里寻求怜悯,神就在那里不刑罚人;哪里有怜悯,那里就没有究察;哪里有怜悯,祈求就蒙赦免”。无论人如何扭曲这些话,所教导的绝不可能同意经院哲学家的补罪论。
        早期教会著作《论教会的教义》记述:“悔改的补罪是要帮助当事人戒除犯罪的诱因,这并非给人开一门路,依从自己想法来赎罪债”。这清楚显示:“补罪是为了补偿所犯的罪”的说法,在当时是被大家嘲笑的,因为他们将所有的补罪,小心谨慎用来禁戒继续犯罪而已。屈梭多模教导说:神向我们所要的,就是在他面前流泪承认我们的过犯。这类的论述在他和其他教父著作中经常出现。
        奥古斯丁说:基督的身体是真正与惟一的赎罪祭,不只是为了洗礼中所除净的那些罪,也是为了后来因我们软弱而趁虚而入的罪。因这缘故,全体教会天天呼求:“免我们的债”(太6:12);这些罪债得蒙 赦免,都是藉着基督一次永远的献祭。
        早期教会中所谓“补罪”,不是当事人为了付给神的赎价,乃是所作的公开见证;使得这些被宣判开除教籍的人,在被接纳回到教会团契时,藉此向教会保证他们已经悔改。因为当时教会强制要求那些悔改的人,以禁食和尽其他本分,来证明他们真正全心恨恶从前的犯罪生活,从记录中删除他们从前的恶行。如此,他们是在向教会而非向神行“补罪礼”。奥古斯丁在《教义手册》中表达相同的教导。中世纪所使用的认罪和补罪礼,源自这早期的仪式。然而,中世纪天主教败坏了早期教会的仪式,真是邪恶的子孙,毒蛇的种类(太3:7;12:34),原来仪式好的一面已经荡然无存!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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