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章D:以信称义的定义

2025-04-28


“基督教要义”每日灵修版

DAY 281 [3.11.16-17a] 圣经对“信心的义”的教导

当圣经谈到“信心的义”时,这与“行为的义”截然不同,圣经要我们摒弃欣赏自己的行为,转眼仰望神的怜悯和基督的完美。圣经如此教导称义的次序:首先,神喜悦以他全然的良善、白白的恩慈接纳罪人,神看见人里面毫无良善,人如此悲惨的光景何等需要神的怜悯;既然人是全然败坏毫无善行,所以恩待人的起因,完全在于神自己。然后,神使罪人感到他的良善,好让人因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绝望,而确知自己所蒙的全部救恩,唯独来自神的怜悯。


这就是信心的经历,罪人借此信心来得着救恩;当罪人听到福音的教导,得知自己与神和好了;这是借着基督的义在神面前替他代求,并他的罪已经得到赦免,因此他得以称义。虽然他知道自己已经被圣灵的重生,他确知那永远的义为他存留,并不在于他现在所想行的善,乃惟独在于基督的义。只要认真一一思想以上的真理,就能清楚明白我们所讲述的圣经教义。虽然这些教义真理,可以用另一更佳的次序来表达,然而次序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这些教义是互相连结合一,使我们对整个救恩要义,能正确解释且坚定相信。


我们应注意“信心”和“福音”彼此的关系。圣经说“信心”使人称义,是因为是信心领受拥抱“福音”所提供的义。此外,既然圣经教导福音提供我们“义”,那这义就完全不考虑人的行为。保罗在多处经文如此教导,其中有两处经文教导的最清楚。第一,他在罗马书中将律法和福音对照,说:“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,就必因此活着”(罗10:5);然而“惟有出于信心的义”才宣告了救恩,只要人“口里认耶稣为主,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,就必得救”(罗10:9)。保罗如此区分“律法”和“福音”:前者将“义”归于人的行为,后者则是神白白赐下“义”,完全不在于人的行为。这是第一处关键的经文。只要我们明白:借着福音所赐给我们的义,与律法所要求的条件完全无关,就能解决我们许多难题。这就是为何保罗经常将“应许”和“律法”作对立,互不相容:“因为承受产业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应许”(加3:18)。细节见加拉太书第三章的其他经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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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Y 282 [3.11.17b-18] 称义是白白的恩赐,不是行为的报酬

的确,律法本身也包含应许。因此,福音的应许必定与律法的应许在某些方面截然不同,否则保罗在“加3:18”所作的对比就毫无意义。这区别何在?就是福音的应许是白白、完全依靠神的怜悯,而律法的应许乃是依靠行为达到律法的条件。若有人想要咆哮强辩说:此处所摒弃的义是指,人靠自己的力量和自由意志,想强求神承认的;则这是无理取闹。因为保罗斩钉截铁的教导说:律法所吩咐的诫命,对罪人是毫无助益的(罗8:3)。因为没有任何人,不论是凡夫俗子,或最完美的人,都无人能遵行律法。的确,爱是律法最主要的吩咐。当圣灵塑造我们学习在爱上成长时,这爱为何不能作为我们称义的原因?因为连圣徒的爱也是不完全的,因这缘故不配得神的赏赐。


第二处的关键经文是:“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,这是明显的;因为经上说,义人必因信得生。律法原不本乎信,只说,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”(加3:11-12;引用哈2:4)。这清楚表明:行为在因信称义上是无关的,行为与信心必须彻底分开,否则保罗的论证必定落空。他说律法与信心不同。为什么呢?因为律法的义必须倚靠行为达到要求。据此而言,信心的义不要求人的行为。由此可见,因信称义之人之所以被称为义,与行为的功德无关,事实上毫不相关。因为信心领受的义,是福音所赐的。福音与律法的差别,在于福音的义与行为无关,反而完全在于神的怜悯。


保罗在罗马书中的教导也与此相同:亚伯拉罕毫无可夸之处,因他信神就算为他的义(罗4:2-3);他接着确认说,在人无法行善(也就没有工价可得)的情况下,惟有借着信心才能称义。他说“作工的得工价,不算恩典,乃是该得的;赐给信心的,乃是白白恩典”(罗4:4-5)。这些用词都表达信心的义出于恩典。稍后他接着说:“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,因此就属乎恩。”(罗4:16)。由此可见,人得为后嗣既因出于信心,就是神白白的赏赐。因为信心完全倚靠神的怜悯,没有行为的相助。他在“罗3:21”的教导是同样的:“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有律法和先知为证”。他将律法排除在称义之外,就否认行为帮助我们,否认藉行为称义;反而,我们是空手而来领受神所赐的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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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Y 283 [3.11.19a] 唯独借着信心

天主教人士反对我们根据圣经所说“人是唯独借着信心称义”(罗3:28)时,读者可以看清他们的反对是出于何等的诡辩。他们不敢否认“人是因信称义”,因这是圣经常常重复的教导。然而,他们宣称因为圣经没有加上“唯独”此词,所以拒绝接受“人是唯独藉信心称义”的真理。他们这样是对的吗?他们要如何回应保罗所坚持的话:“既然义是神白白的恩典,则称义必是完全出于信心,与行为无关”(罗4:2-8)?若是要加上人的行为,怎能说是白白的恩典呢?


他们要用什么诡计逃避保罗所说“神的义在福音上显明出来”(罗1:17)呢?既然福音向我们显明义,这义不是残缺或减半的,福音所包含的义必是整全、完美的义。因此,这福音的义是完全与律法无关。所以,他们坚持排斥“唯独”这形容词,不但是错误的,也是极为荒谬的规避。保罗在“称义”上完全排除行为,岂不是坚定的将一切有关“称义”的事归于信心吗?请问,以下这些经文是什么意思:“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”(罗3:21);“人就白白的称义”(罗3:24);“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”(罗3:28)?


在此他们以狡猾的遁词来逃避这些经文所说的真理;虽然不是他们自己所发明的,乃是从古代作家抄袭来的,仍然是彻底荒谬的。他们唠叨强辩:在称义上所排除的行为,是律法的礼仪行为,不是律法的道德行为。他们争辩说,称义也在于遵行道德律法。虽然他们滔滔不绝大放厥词,其实却未抓住最基本的逻辑。保罗用“行(律法)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着”(加3:12);“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诅”(加3:10),来说明没有人能靠着遵行律法而称义。他们岂能将他在此所说的“律法”局限在礼仪律例么?他们岂不是癫狂了?


他们若非癫狂,就不会说神向遵守礼仪律的人应许永生,或咒诅唯独归于那些违背礼仪律的人。既然这些经文明显是指道德律,毫无疑问的,道德律法所规定的行为,罪人也没有能力遵行,所以没有能力使人称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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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Y 284 [3.11.19b-20a] 律法不能使人称义

天主教人士强辩说:称义所排除的行为,是有关礼仪律法,并非道德律法。这是胡闹的诡辩,明显违背圣经。保罗在以下经文中的论证,清楚表明他所说的“律法”是全律法,包括道德律在内:“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”(罗3:20),所以不是叫人称义。“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”(罗4:15),因此不是使人称义。因为律法无法赐人坦然无惧的良心,律法同样也无法将义赐给人。


既然神将信心算为义,因此这义不可能是行为的报偿,而是神白白的赐予,不是赚得的(罗4:4-5)。我们既然是借着信心称义,就毫无自夸的余地(罗3:27)。“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。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,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,归给那信的人”(加3:21-22)。难道他们还敢唠叨说,这些经文所说的“律法”指的是礼仪律,而不是道德律吗?若是这样,就连孩童也要嘲笑他们的幼稚愚昧。因此,我们应当确信,圣经教导“律法”无法使人称义,所指的是包括礼仪律和道德律的整个律法。


若任何人想知道为何保罗不只是提到“行为”,而特别说是“遵行律法的行为”,答案是直接明显的。“行为”是被重视的,然而行为的价值来自神对这些行为的认可,而不是来自其本身的价值。因谁敢在神面前提到自己行为的义,除非这些行为是神所悦纳的呢?谁敢因这些行为要求奖赏,除非神应许赐给奖赏呢?所以,这些行为之所以可称为义行和可得有关的奖赏,完全是出于神的恩慈良善。据此,行为有所价值,是因人借着这些行为表达对神的顺服。


因此,为了证明亚伯拉罕不可能是因行为称义,保罗在另一处宣告“律法”是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约四百三十年之后,才颁布的(加3:17)。无知的人或许会嘲笑如此的论证,认为在神颁布律法之前,人可能也会有义行。但是保罗知道:“行为”只能因神的见证和他的恩准,才会有如此“义行”价值。所以,他认为在神颁布律法之前,行为没有能力使人称义,这是理所当然的。因这缘故,当保罗想证明“行为” 无法使人称义时,就特别说“即使是律法认证是义的行为”也不能使人称义(因为罪人无法行律法的义)。这是因为他要表明律法无法使人称义,以杜绝律法主义者的谬论,使他们无法反驳“唯独因信称义”真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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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Y 285 [3.11.20b-21a] 唯独因信称义、与神和好、赦罪

保罗引用大卫的见证“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,是有福的”(罗4:6;诗32:1-2),他在此将所有“行为”排除在“称义”之外,说人绝不可能因行为称义,因此,天主教人士无法以狡辩来反对“称义是在行为之外”的总原则。


“唯独因信称义”是圣经真理,但他们却用愚昧的狡辩说,信是透过爱来行动,所以是因爱称义。我们当然与保罗一同承认:使我们称义的信,就是“使人生发仁爱的信”(加5:6)。然而信使人称义,并非因为信借着爱行动。信使我们称义,单单是因它作为媒介,使我们借着它与基督的义有分;否则保罗所强调的一切就会落空。我们是唯独因信称义,不是因爱称义。他说:“作工的得工价,不算恩典,乃是该得的”;惟有“不作工的,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,他的信就算为义”(罗4:4-5)。所以惟有在“行为作工得工价”之外,才有“出于信心的义”。难道还能说的比这更清楚么?神之所以算“信”为义,因为这义是出于神的恩典白白赐下,不是我们配得的。


出于信心的义,就是“与神和好”,这完全是因为“罪得赦免”。我们总要牢记这原则:神的忿怒在一切罪人的身上,只要仍是罪人,就必遭致神的义怒。以赛亚的话清楚表达此真理:“耶和华的膀臂并非缩短,不能拯救;耳朵并非发沉,不能听见。但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神隔绝;你们的罪孽使他掩面不听你们”(赛59:1-2)。他在此告诉我们:罪使人与神隔绝,使神掩面不听;并且这是必然如此,因为神若与罪有任何关连,就与他的义相背。


因这缘故,保罗教导:除非人藉基督蒙恩与神和好,否则仍然是神的仇敌(罗5:8-10)。所以,神所接纳与自己联合的人,就称这人为义;因为除非神使罪人成为义人,否则不能接纳他进入恩典中,也不能叫他与自己和好。这是借着“赦罪”而成就的;因为那些与神已经和好的人,若按照他们的行为来判断,他们仍会犯罪,然而他们已经从罪中得释放得洁净。可见,一切神所悦纳的人,被称为义的唯一理由是:他们借着罪得赦免,一切罪污都被洗净,他们已得洁净。根据此事实,“称义”简言之就是“赦罪”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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