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七章B:律法上的应许和福音彼此的合一

2025-04-28





“基督教要义”每日灵修版


DAY 334 [3.17.5b-6a] 圣约恩典的应许,与律法所应许的不同

神在所有圣约中施行怜悯,都要求他的仆人以公义和圣洁的生活来回应,免得他的恩慈被人嘲笑,也免得有人滥用恩典而自夸放纵,行事心里顽梗(申29:19)。因此,神定意那些被接纳进入圣约团契的人,必须履行其圣约生活本分。他与人所立定的圣约,从一开始就是白白的恩典,也永远都是白白的恩典。因这缘故,虽然大卫宣告耶和华按着他手中的清洁赏赐他(撒下22:21;诗18:20),却仍没有忽略提到这赏赐的源头:即神救拔了他,“因神喜悦他”(撒下22:20)。他在这里表明自己手中的清洁,却一点也没有忘记神白白恩典,是他所领受一切恩赐的来源。他深知自己的义行,完全是来自神的恩典。


我们必须注意,“神向爱他守他诫命的人,守约施慈爱”(申7:9;王上8:23;尼1:5)这些经文所说的,与律法所应许的是如何的不同。我们所说“律法所应许的”不是指摩西五经中各处出现的应许,因为在摩西五经中也有许多福音的应许。“律法所应许的”是指属于“律法的职事”所应许的;这类的应许,不论你怎样称呼它们,都有条件:你若遵行,就必得回报。


然而圣经说“神向爱他守他诫命的人,守约施慈爱”,是指明忠信守约的仆人是怎样的仆人,而不是表白他们靠自己配得神的赐福。圣经的教导是这样:既然神喜悦赏赐我们永生之恩,好让我们爱他、敬畏他、尊荣他,所以圣经一切有关怜悯的应许,目的是要叫我们敬畏和尊荣赐恩福的神。所以,每当圣经告诉我们,神恩待那遵守他律法的人,我们应当记住:这是指明神的儿女所当尽的本分,是他们应当永远遵行的;并且我们被收纳为神的儿女,为的是敬畏神是我们的父亲。因此,我们若是要享受这儿子的名分,就当努力尽本分,行事为人与所蒙的召相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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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Y 335 [3.17.6b] 圣约恩典应许的实现

我们应当记住,神怜悯我们的圣约应许,其实现并非倚靠信徒的行为。神实现他的救恩应许在圣约子民身上,使他们以义的生活回应神的呼召,因为神借着圣灵引领圣约子民行善,他以此为他儿女的真实标志,继续施行圣约恩典给他们,使信徒能活出好行为。


诗篇15:1论到教会子民的生活:“耶和华啊,谁能寄居你的帐幕?谁能住在你的圣山?”;答案“就是手洁心清……的人”(诗24:4)。以赛亚也有同样的教导:“我们中间谁能与吞灭的火同住?”,就是“行事公义,说话正直”的人(赛33:15)。这里所说的,不是信徒在神面前站立得住的根据,而是描述我们慈悲的天父引导信徒与他交通、保护坚固他们的方法。


因为神憎恨罪恶而喜爱公义,为了使他所召来的圣约子民,效法他自己和他的国度,就借着圣灵洁净他们。所以,若有人要问:为圣徒打开神国之门并保守他们永久在其中,其根本的原因为何?我们立即回答:因为主出于自己的怜悯,一次永远的收纳他们,并持续不断的保守他们。然而,问题若是问所使用的方法,我们必须论到新生命及其果子,是诗篇15篇里所列举出来的(诗15:2-5)。所以,圣约子民能行善,结出圣洁的果子,这些都是主使用施恩媒介来保守他们的印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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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Y 336 [3.17.7] 律法诫命有“义”的名称,但不能使人称义

论到行为与称义的关系,圣经中有些经文以“义”的名称描述善行,另有些经文似乎说到人是因行为称义,这些难题需要解释。这些经文是将遵行诫命称为“行义”或“义”,人若能遵行全律法就可算为义,例如摩西所说:“我们若照耶和华我们神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,这就是我们的义了”(申6:25)。这可说是律法的应许,并且这是无人能作得到的,所以不能证明人是靠行为称义。


另一些经文则不能如此答复,例如“日落的时候,总要把当头还他……这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就是你的义了”(申24:23)。诗篇中也有类似说法:非尼哈的热心刑罚使以色列蒙羞之恶人,那就算为他的义(诗106:30-31)。


律法的诫命被称为“义”并不奇怪,因它们确实是义。神的律法包涵完全的义。我们理当遵守律法吩咐我们的一切诫命,然而我们作不到;假使我们完全遵守了律法,仍是“无用的仆人”(路17:10)。然而,既因神喜悦赋予律法为义的尊荣,我们就不当剥夺律法之“义”的名称。所以,我们甘心乐意承认完全顺服律法就是义,并且对每一条诫命的遵守就是义的一部分。完全的义就是完全遵守每一条诫命。但是我们否认有任何人能得着律法的义,因为没有任何人能完全遵行律法。我们也放弃追求行律法称义,并非因为律法本身有任何缺陷,乃是因为我们肉体的软弱,所以无人能因行律法称义(罗8:3)。


事实上,圣经不但称神的诫命为“义”,也称圣徒为“行义之人”。例如,圣经告诉我们撒迦利亚和他的妻子“在神面前都是义人,遵行主的一切命令礼仪””(路1:6),显然这是指律法的性质是“义”的,“义人”是遵行义的诫命之人。神称律法中的诫命为义;但除非人遵守全部的诫命,否则人无法因此称义,而且人每一次过犯都破坏了律法。既然律法只吩咐我们行义,就律法本身而言,每一条诫命都是义的;就应当遵行诫命的人而言,他们不能因遵守了一条诫命而赢得称赞,因为他们违犯了许多条诫命。即使他们遵守某一条诫命的行为,也总是因有瑕疵而不完全,所以不能说是真正的“义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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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Y 337 [3.17.8] 义行在神面前的双重价值

有些经文似乎说到因行为称义,我们必须小心解释。保罗论证“因信称义”最有力的证据,是说到亚伯拉罕因信称义:“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”(罗4:3;加3:6)。天主教人士辩说,经文也说到非尼哈的行为“就算为他的义”(诗106:31),他们因此主张因行为算为义。所以他们反对“唯独因信称义”,强调“信心加上行为才能使人称义”。敬虔信徒必须记住,圣经清楚说“称义是因着信,不是靠行为;称义不在乎行为”(罗3:27-28;加2:16:3:11)。天主教反对“唯独因信基督称义”,其实是主张“唯独人的行为决定称义”的谬论。


唯独圣经使我们认识“称义”的真理准则,我们必须根据“以经解经”的总原则,一同恭敬真诚地按正意解经。圣经是合一的,前后一致的启示,经文绝不互相矛盾。保罗表明“唯独因信称义”是罪人(无义之人)唯一的避难所(罗五章),所以凡是因信称义的人,就排除了因行为称义的可能。既然所有信徒都是唯独因信称义,保罗确定宣告,没有人能因行为称义(罗3:20);并且在“称义”上,人的行为一点也没有帮助,因为不是靠立功之法(罗3:27)。


现在所讨论的是行为本身有何价值;至于在人因信称义后,行为在信徒生活中的位置,则是另当别论。若考虑行为本身的价值,则任何人的行为在神面前都站立不住;因此,人在神面前没有任何可夸的行为;因此人的行为一点也无法帮助他称义,他是唯独因信称义。我们根据圣经认清“称义”的定义是:罪人蒙恩与基督联合,借着基督的恩典与神和好;罪人因基督的宝血被洁净,得蒙赦罪,披戴基督的义,得着他的义归算在自己身上,就能坦然无惧的站在神的审判台前。


当人罪得赦免之后,他的善行就不是按照其本身价值来评估。我们称义之后的善行仍有许多瑕疵不全,然而被基督的完美善行所遮盖;基督的纯洁也洁净除去我们的玷污班点,使我们在审判台前无可指摘。原来人的罪孽罪咎,使得人任何行为不能讨神喜悦,如今已经被洁净除去;当那玷污善行的瑕疵已被埋葬之后,信徒的善行在神面前被算为义(罗4:22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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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Y 338 [3.17.9] 因信称义是善行的根据

若任何人想用善行反驳“因信称义”真理,则我们首先要问:人一生的行为都违犯律法,若是作了一两件善行,就得以称义么?这是极其谎谬的。接着我们要问:假如人行了许多善行,也犯了部分的罪恶,他能因此称义么?律法清楚宣告: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诅(申27:26)。任何人还敢争论因行为称义? 我们继续要问:人可不可能有任何行为是完全洁净的,不因罪污应受律法定罪咒诅么?既然在神眼前就连星星都不洁净(伯25:5),天使也不算全然为义(伯4:18),人怎能有完全的行为呢?这样,反对者也不得不承认,人任何行为都因伴随着的罪恶,以及其本身的腐败,就不能被称为“义行”。我们所作的一切行为都是不纯洁、半途而废、不配神悦纳,更不配得神的爱,却因为在“因信称义”之后被算为义,那么为何他们企图藉夸口“因行为称义”来破坏“因信称义”呢?其实,若是反对“因信称义”,则信徒的一切行为都是虚空无凭!


这些反对“唯独因信称义”的人是不敬虔的,竟然传讲异端邪说。他们无法否认,因信称义就是人义行的起始、根基、原因、证明和实质。但他们却仍断言说,人不是唯独因信称义,人也因善行称义。


我们不需要再讨论这些人的谬论,让我们承认事实:既然信徒行为,必须倚靠因信称义才能算为义,所以这不仅没有减低因信称义的重要性,反而更加坚固之,甚至更彰显其功效。我们也千万不可将人在白白称义之后的行为高举,取代信心成为称义的条件,也不可说成是信心加行为才使人称义。因为,除非“唯独因信称义”保持完整不遭损坏,否则人行为的不洁必会显露无遗。此外,人是因信称义,以至于不仅自己被神称为义,他的行为也会超乎其本身价值,被算为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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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Y 339 [3.17.10] 人的罪蒙赦免之后,行为才被悦纳

若说信徒的行为被算为义,这是因为他已经先唯独因信称义了。信徒的善行蒙神悦纳,因为披戴了基督的义,所以被视为完全无瑕的。只要我们认清支持这些善行的根基是“因信基督称义”,则一切的难题就解决了。惟有当人罪得赦免之后,他的行为才开始蒙悦纳。这赦免来自何处?岂不是神在基督里接纳我们,视我们和我们所有的都在基督里? 因为我们已连结在基督里,在神面前我们是义人,因为基督的无罪遮盖我们一切的罪孽。照样,我们的行为也被算为义,因为这些行为里的任何不洁,都被埋在基督的纯洁下,所以不算作我们的罪。


因此,我们有理由说:不仅是我们自己,连我们的行为,都是唯独因着信,都被称义了。信徒的行为被算为义(不论其行为的特征为何),完全是倚靠信心和神白白的称义,所以行为是由“因信称义”而生效的。既然如此,行为被包含在信心之内,隶属于信心之下,信心是因,行为是果。我们绝不能高举行为到毁坏或遮蔽“因信称义”。


保罗为了表明我们所蒙的福是来自神的怜悯,并非来自我们的行为,他特别强调大卫所说的:“得赦免其过,遮盖其罪的,这人是有福的。主不算为有罪的,这人是有福的”(诗32:1-2;罗4:7-8)。假设有人提出一些似乎说“因行为得福”的经文,例如:“敬畏耶和华,这人是有福的”(诗112:1),“怜悯贫穷的,这人有福”(箴14:21),“不从恶人的计谋……这人便为有福”(诗1:1),“忍受试探的人是有福的”(雅1:12);“凡遵守公平,这人便为有福”(诗106:3),“行为完全的,这人便为有福”(诗119:1),“虚心的人,温柔的人,怜恤人的人,有福了”(太5:3,5,7)。这些经文与保罗所教导的真理并无冲突。


既然罪人从来没有这些真实的善行,使他能因此蒙神悦纳,这就证明:除非他的罪得赦免,从奴役中得释放,否则就永远停留在悲惨的光景中。圣经中所称许的这一切福分,就未蒙赦罪之人而言,他们是无关无分;除非他们先蒙赦罪,否则无法得到这些恩福。这就证明“罪得赦免”不仅是最高的主要福分,甚至是惟一的福分;其他的福分都是以此为根源,由此流出。


我们没有理由反对圣经常称呼信徒为“义人”。当然,义人是因信得生,因信而活,过圣洁生活。他们是饥渴慕义,在义上长进,并非实际作到完全的义。所以称他们为“义人”,是指他们所得的义是“因信基督”而来的,并非从自己行为而得的(腓3:9)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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