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对者问到,假如两个人在功德上完全同等,那么神在拣选中,收纳这人,越过那人,为何会这样呢? 我们要反问:「你们认为蒙拣选之人本身有任何优点,促使神拣选他么?」他们若承认人没有任何优点,促使神必要拣选他(他们必须承认此事实),则结论必然是神施恩拣选此人,并非考虑他的优点,而是根据神自己的良善慈爱而善待他。 神之所以拣选一人而不选另一人,完全不在乎人本身如何,乃为唯独出于他的怜憫。 这怜憫是神白白的恩典,按他主权旨意随时随地彰显施行出来。 圣经说「你们蒙召的,按着肉体有智慧的不多,有能力的不多,有尊贵的也不多」(林前1:26),免得有人在神面前靠肉体自夸。 这完全证明神施恩拣选,是不偏待人的!
那些人错误邪恶地指控神的拣选不公平,因为他们认为神的预定并非对所有人采取同样的态度。 他们说,若万人都有罪,神就应当刑罚万人; 若万人无罪,神就不应当刑罚任何人。 他们这样说法,等于是禁止神怜怸任何人,或是要求神要怜怸人时,他必须怜恴所有人,完全放弃他的公义刑罚。 他们到底在要求什么呢? 若所有人都有罪,所有人都当受同样的惩罚。 我们承认所有人都有罪,然而我们根据圣经说,神有权怜怸一些人。 他们说,若要怜怸人,就当怜怸所有人。 但我们回答:神施行审判,刑罚罪人,彰显自己的公义是妥当的。 他们不接受这真理,不就表示他们想夺去神施怜怸的权柄,或要求神在施怜憫时,必须放弃施刑罚的公义么?
奥古斯丁说:「既然在首先的人身上,全人类都落在定罪咒诅之下...... 神所拣选的器皿,不是自己有义的器皿...... 而是神所怜憫的器皿,然而其他人则是作卑贱的器皿(罗9:21),这不可当作是不公,这乃是公义的刑罚“。 因为神所定罪的人得到他们所应得的刑罚,然而神所呼召的人得到他们不应得的恩典,这样,神完全显为公义。 正如债主有权免了一人所欠他的钱,同样也有权要求其他人偿还所欠的。 神施恩怜憫他的选民,以公义对待其他人,这有何不可呢? (太20:1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