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: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依法管理宗教事务,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
2.宗教事务的管理原则:保护合法、制止非法、遏制极端、抵御渗透、打击犯罪。
3.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,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维护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4.宗教活动场所布局应当合理,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要求和当地信教公民需要,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、生活。场所在建筑物、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,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和本宗教传统规制,与周边整体环境风格相协调,不得影响市容市貌,不得存在安全隐患。
5.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维护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、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。
6.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,实行民主管理。管理组织的成员,经民主协商推选,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爱国爱教、遵纪守法、诚实守信、办事公道,并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。
7.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建立健全人员、财务、资产、会计、治安、消防、文物保护、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,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、监督、检查。
8.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,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,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、设施、资金、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。
9.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,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,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。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,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。
10.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,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,不得用于分配。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,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、使用权,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。